德恒探索

德国商品包装规则梳理与合规实践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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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德国一直以来是中国零售行业出口的重要市场。据商务部驻德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最新数据,中国仍保持德最大进口来源地,自华进口121亿欧元,环比大幅增长16.0%。[1]另一方面,包装是零售商品吸引消费者购买不可或缺的外观装饰,不仅可以彰显商品工艺技术,也蕴含了商品及品牌的内在价值和品质。近年来,全球各国受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理念的深入人心,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纷纷开始限制和管理商品包装的材质、使用、回收、再利用和标识等各个环节,全面将碳减排和环保落实到具体的每一个经济单位。


然而,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为执行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第94/62号指令(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Directive 94/62/EC of 20 December 1994 on 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自1994年开始就开始制定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下称“EPR”)规则,例如《循环经济法》(Circular Economy Act,德语:Kreislaufwirtschaftsgesetz,KrWG)。2019年1月1日,新德国《包装法》(Packaging Act,德语:Verpackungsgesetz,VerpackG)在德国开始生效,使得商品制造商和分销商对投放德国市场的产品包装的有关企业承担更多义务。《包装法》生效后,德国又提出了进一步的修正案,其中最后一项修正案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这些均对中国出口企业合规包装出口德国的商品,从而正确应对德国包装监管规则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下文主要结合德国和欧盟的法律及行业实践,就德国法对商品包装材料的要求、包装上印刷的标识和信息、包装注册资料以及相关程序进行梳理,以期帮助中国企业合规经营对德出口业务。


一、德国《包装法》的适用性


《包装法》的适用主体非常广泛。根据《包装法》第二条、第三条,所有在德国市场销售产品的企业,包括产品及包装的制造商、零售商、分销商、进口商等,只要将任何包装材料投放德国市场的企业均需要遵守《包装法》的规定。


《包装法》规制的包装材料亦非常广泛。《包装法》第二条适用于所有包装,同时还在以下条款进一步列举了包括纸、纸板、塑料、玻璃、铝、黑色金属(包括铁、锰、铬、钒、钛)以及其他各类复合材料。


二、德国法对商品包装材料的要求


德国《包装法》对于包装的要求规定有一般要求和具体的要求。


(一)一般要求


根据《包装法》第四条,包装的开发、制造和销售必须遵循以下方式:

1.包装体积和质量限制在适当的最小值,确保所包装商品的必要安全和卫生以及消费者可以接受;

2.包装必须保证可以再利用或再回收:包装的可重复使用性和二次原材料在可行的技术和经济成本方面合理地提高到尽可能高的水平;以及

3.包装应当对环境产生最小的影响:包装或包装部件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排放物、灰烬或渗滤液中的有害和危险物质和材料保持在最低限度。


(二)具体要求


《包装法》规定包装需要遵循的具体要求如下:


1.依据《包装法》第五条,除非极其特殊的情况下,禁止铅、镉、汞、六价铬累积浓度超过100毫克/公斤的包装或者包装部件投放德国市场。


2.依据第一条第(4)款、第十六条,包装需要满足回收、重量比的要求:企业有义务每年至少提供以下比例的包装材料以供再利用或回收:


(1)至少90%的塑料必须回收利用。至少65%的回收率必须通过材料回收来确保,从2022年1月1日起,这一回收率必须达到70%。最迟到2025年12月31日,必须回收本法范围内产生的包装废物质量的至少65%,最迟到2030年12月31日,回收率至少达到70%。最迟到2030年12月31日,塑料质量至多占55%。


(2)最迟到2025年12月31日,单个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必须至少达到木材质量的25%。最迟到2030年12月31日,木材至少占30%。


(3)玻璃质量比为80%;从2022年1月1日起,按质量计算90%。最迟到2025年12月31日,玻璃的质量百分比为70%。


(4)纸、纸板和纸板的质量百分比为85%;从2022年1月1日起,按质量计算90%。最迟到2025年12月31日,纸张和纸板的质量百分比为75%。最迟到2030年12月31日,纸张和纸板质量至少占85%。


(5)黑色金属质量百分比为80%;从2022年1月1日起,按质量计算90%。最迟到2025年12月31日,黑色金属的质量百分比为70%。最迟到2030年12月31日,黑色金属质量占80%。


(6)铝的质量百分比为80%;从2022年1月1日起,按质量计算90%。最迟到2025年12月31日,铝和塑料的质量百分比至少为50%。最迟到2030年12月31日,铝质量占比至少为60%。


(7)饮料纸盒包装按质量计75%;从2022年1月1日起,质量百分比为80%。


(8)其他复合包装(不包括饮料纸盒包装)按质量计55%;从2022年1月1日起,按质量计算占比70%。


三、包装上印刷的标识和信息


(一)德国《包装法》要求的标识和信息


为了识别包装材料,根据德国《包装法》第六条及附录5,包装上需要标有的数字和缩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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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首先,以上字母仅能使用大写字母;其次,如果使用复合材料,主要成分旁需要添加“/”。


(二)欧盟立法要求的标识和信息


欧盟立法中需要添加在包装上的有关标志有:


1.CE标志

通常与安全、健康、能源效率或环境问题有关的产品领域,需要在销往欧洲经济区(EEA),包括欧盟国家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的产品包装上添加CE标志:索道装置、民用炸药、建筑产品、电气/电子产品、电磁兼容设备、低电压设备、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电动自行车和踏板车、能源效率、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保护系统、燃气器具、热水锅炉、电梯、机械、医疗设备、非自动衡器、个人保护设备、承压设备、烟火、无线电设备、休闲工艺品、制冷器具、简单压力容器、玩具。


2.化妆品相关标识(第1223/2009号条例)

(1)制造商或负责在欧盟境内营销化妆品的人员的名称、商品名称和地址或注册办事处。

(2)包装时的标称含量(按重量或体积)。

(3)对于最短保质期少于三十个月的产品,以“最佳使用期限”表示的最短保质期日期。在这种情况下,包装上必须包含此符号:

(4)对于最低保质期少于三十个月的产品,打开后可以使用产品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期限,需要添加如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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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时的特别注意事项。

(6)用于识别的批号或产品参考号。

(7)产品的功能。

(8)如果由于实际原因无法在包装上打印所有使用条件和警告,则必须提供随附的传单、标签或胶带,并且包装上必须有以下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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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险物质(第1272/2008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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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该物质被定义为爆炸性、氧化剂、易燃、有害、有毒、刺激性、腐蚀性或对环境有害,则必须使用符号。除适当的符号外,危险物质的容器还应包括一个凸起的三角形,以提醒视力障碍者注意其内容物。


危险物质的标签必须注明物质的名称;物质的来源,特别是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危险符号和使用该物质所涉及危险的指示;以及须提及此类危险所产生的特殊风险。


标签的尺寸不得小于标准A8纸(52毫米* 74毫米),并且每个符号必须至少覆盖标签表面积的十分之一。成员国可能要求在危险物质标签中使用其国家语言。如果包装太小,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粘贴标签。如果产品含有少量危险物质,对消费者没有危险,则被视为危险但既不爆炸也不有毒的产品的包装可能会不贴标签。


4.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指令标志(又称“WEEE标志”,第2012/19/EU指令)

WEEE标志主要适用于电池、蓄电池、内置或包含电池的产品包装之上。该标志需要企业注册WEEE后,在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产品标签进行印刷。


5.鞋类(第94/11/EC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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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必须传达与鞋的上部、衬里和鞋垫以及鞋类制品的外底相关的信息。该信息必须按照指令的定义,通过批准的象形图或文本信息来标识。


标签必须清晰、牢固且易于使用,制造商或在欧盟设立的授权代表负责提供标签以及其中所含信息的准确性。只需提供指令中提供的信息。没有任何限制阻止在标签上包含附加信息。


6.回收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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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金属、纸张或塑料产品需要标记该黑白或者绿色的可回收标志。但是前提是该产品包装需要在欧盟EPR系统进行注册才可以使用。


结合德国《包装法》第六条及附录5的要求,可以将上述可回收标志与第六条及附录5要求的数字和缩写一起使用。例如,如果产品包装使用聚对苯二甲酸(依据德国《包装法》第六条及附录5,数字编码:1;缩写:PET)作为材料,那么可以使用以下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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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玻璃

例如,如果使用无色玻璃(依据德国《包装法》第六条及附录5,编码:70;缩写:GL)包装或者制造产品,可以将图9中的“1”替换为“70”,并将“PET”替换为“GL”,同时也可以使用以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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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纺织品(第1007/2011条例)

纺织品在投入市场生产或销售时必须贴上标签或标记。必须在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上标明纺织品纤维含量的名称、描述和详细信息。除商标或企业名称外,其他类型的所需信息必须单独列出。成员国可能要求标签上使用其国家语言。另外,还需要标记包括纺织纤维名称、相关标签以及纺织产品纤维成分。


纺织品包装也可以依据《包装法》第六条及附录5替换对应数字编码和缩写。


(三)自愿添加的标识和信息


企业还可以自愿添加如下标识(添加流程需要咨询对应的认证/有关机构):


1.欧洲生态标识

欧盟生态标识(European Ecolabel)是欧盟范围内唯一的ISO 14024 I类生态标签计划。欧盟生态标签经过各国在政府内部或外部指定的独立且公正的组织认证,由独立专家负责检查是否符合欧盟生态标签标准。在德国,从事认证并授予欧盟生态标签的机构为德国联邦环境局(German Environment Agency,德语:Umweltbundesamt)。


2.绿点标识

绿点标识系PRO Europe[2]运营的商标,企业为了明确表明人们已对自己的包装承担使用可回收的包装责任,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各个PRO Europe系统签订合同,在包装上使用绿点标识。


四、德国法所要求的包装注册资料以及相关程序


依据德国《包装法》第九条,填充货物的包装制造商有义务在将包装投放市场之前向中央办公室(德语:Zentrale Stelle)注册,注册数据的变更和制造商活动的终止均须立即向中央办公室报告。包装制造商在中央办公室运营的网站(www.verpackungsregister.org)注册。注册时须提供以下信息和资料:

1.制造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特别是邮政编码和城市、街道和门牌号、国家/地区、电话号码以及欧洲或国家税号);

2.如果包装制造商依据《包装法》第三十五条第(2)款委托第三方履行注册义务,须提供授权代表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制造商的书面订单;

3. 有关被授权代表您的自然人的信息;

4.制造商的国家身份证号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是授权,则有关授权代表的相同信息;

5. 制造商销售其包装的品牌名称;

6. 有关制造商投放市场的包装的信息;以及

7. 提供的所有信息均属真实的声明。


依据德国《包装法》第三十六条,如果违反《包装法》中有关注册、可回收材料运用、标识等义务的,德国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有权限制产品在德国流通及/或处以最高20万欧元的罚款。


结语


欧盟EPR规则对中国企业出口德国以及其他欧盟市场的产品包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建议中国企业持续关注有关法律法规、执法活动以及行业实践,及时调整和更新包括产品包装在内的ESG以及EPR合规机制,避免潜在合规及争议风险,稳健实现企业国际贸易合规和健康的发展。


声明:

1.本文包含的所有标识、标志、标签、图形等均系为描述相关规则和事实之目的而添加并合理使用,如有任何异议,请与本事务所联系。

2.本文涉及中国境外法律法规的内容,仅构成本事务所根据相关项目经验结合公开检索的信息所陈述之事实,不构成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作出的判断或决定(无论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本事务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文中注释:

[1]详见http://de.mofcom.gov.cn/article/ywzx/202404/20240403491199.shtml#:~:text=进口方面,中国仍保持德最大进口来源地,自华进口121亿欧元,环比大幅增长16.0%25;自欧盟国家进口575亿欧元,环比下降4.7%25%E3%80%82,出口方面,对华出口环比下降0.6%25至80亿欧元;对欧盟国家出口729亿欧元,环比下降3.9%25%E3%80%82。

[2]参见https://www.pro-e.org/。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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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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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 恒 律 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 恒 律 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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